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有關主動脈支架部分

九十六年之修訂

 
 
 

醫療機構條件


(一) 應有下列專任之醫事人員:

1、 心臟外科專科醫師或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心臟血管外科組)專

科醫師。

2、 心臟(內科)專科醫師。

3、 放射線科專科醫師。

4、 醫事放射師。

(二) 應有下列設備:

1、 電腦斷層掃描儀或磁振造影機。

2、 主動脈及周邊血管手術設備。

3、 血管攝影或心導管設備。

4、 加護病房。

操作人員資格


(一) 操作之外科醫師應具下列各目之資格:

1、 具有心臟外科專科醫師或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心臟血管外科

組)專科醫師或血管外科專科醫師資格。

2、 具主動脈瘤手術十例以上之經歷,經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

明文件。

3、 接受「主動脈支架」之訓練課程,領有證明。且接受主動脈

支架手術之訓練及參與實際操作五例以上之經歷,經台灣胸腔及

心臟血管醫學會或台灣外科醫學會或台灣血管外科醫學會及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明

文件。

(二) 操作之心臟內科醫師應具下列各目之資格:

1、 具心臟(內科)專科醫師資格三年以上資格。

2、 接受「主動脈支架」之訓練課程,領有證明。且接受主動脈

支架手術之訓練及參與實際操作五例以上之經歷,經中華民國心

臟學會或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及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

明文件。

3、 從事心血管介入性治療,過去三年達300 例以上,或過去三年每

年達75 例以上,經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或臺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

會及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

(三) 操作之放射線科醫師應具下列各目之資格:

1、 領有放射線科專科醫師兩年以上資格。

2、 具有血管支架置放術、膽道支架置放術或血管成形術十例以上之經

歷,經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及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

3、 接受「主動脈支架」之訓練課程,領有證明。且接受主動脈

支架手術之訓練及參與實際操作五例以上之經歷,經中華民國放

射線醫學會及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



 
*若由心臟內科醫師或放射線科醫師主持施行治療時,需有合於操作人員資格條件之心臟外科或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或血管外科專科醫師在場共同操作。
* 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審查在 九十五年三月,首批批審查通過,具合格操作資格之外科醫師之醫院: 林口長庚, 台大,北榮,亞東等醫院共八人。至今全台灣北部,中部,南部皆有已通過台灣血管外科學會或是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審查資格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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